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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Personnel Agent
为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代办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程序及须知


一、办理范围
凡与昌平区人才服务中(以下简称“中心”)签定《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单位均可委托“中心”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

二、缴费方式
1、采用按月划帐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2、采用按月(季、半年、一年)交支票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月15日以前,办理当月单位参统及人员增加、减少和补缴手续。

四、缴纳基数及比例(详见后表)
缴费基数即“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单位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旅游费、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住房、租房补贴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一)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包括本市、外埠)缴费以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农民工缴费以本市最低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失业保险
1、城镇职工(包括本市、外埠)缴费以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 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2、农民工缴费以本市最低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不缴费。
(三)工伤保险
1、城镇职工(包括本市、外埠)缴费以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0.3--1.5%(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确定),个人不缴费;
2、农民工缴费以本市最低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0.3--1.5%,个人不缴费。
(四)缴费基数的变更
1、在原单位按“在职职工”比例缴费的当年度基数不能变更,即以原单位《个人帐户转移单》的基数为准;
2、在人才中介机构按“自由职业者”比例缴费的当年度基数可以变更。

五、办理程序

(一)新参统单位
1、IC卡;
2、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由单位盖章 )、单位公章;
3、养老《个人帐户转移单》或《原行业统筹单位个人帐户转移单》(以下简称《养老转移单》)、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失业转移单》);
4、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如单位未办理该证,可由我中心代为办理,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证需出具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填写《昌平区新参统单位基本用工情况调查表》2份,须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事先领取);
6、填写《昌平区社会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表一)2份,单位盖章;
7、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二)2份,单位盖章;
8、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三)2份,单位盖章;(有《缴费手册》无《个人帐户转移单》需填此表);
9、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四)3份,单位盖章;
10、《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3份,单位盖章;
11、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收缴月报表》(表七)2份,单位盖章;
12、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2份,单位盖章;
13、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单位补缴表》2份,单位盖章;
14、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2份,单位盖章;
15、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与参统人员补缴失业保险费明细表》2份,单位盖章;
16、填写《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2份,单位盖章;
17、委托单位到开户银行与“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18、“中心”将所填表格统一上报昌平社保中心,待社保中心录入完毕后再通知单位进行缴费。

(二)补缴
经单位申请,可补缴当年度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须同时补缴),跨年度补缴须到“北京市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申请补缴。
1、存档卡(IC卡)。
2、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四)3份,单位盖章;
3、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3份,单位盖章;
4、填写《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5、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与参统人员补缴失业保险费明细表》2份,单位盖章;
6、填写《北京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7、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单位补缴表》2份,单位盖章;

(三)月报
1、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收缴月报表》(表七)2份,单位盖章;
2、填写《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2份,单位盖章;
3、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2份,单位盖章;

六、保险转移

(一)本市内转移
1、转入:
(1)参加过养老和失业保险的须提供在本市的《养老转移单》、《失业转移单》(没有《转移单》的回原单位或原参保地社保中心补打转移单);
(2)1992年10月底以前档案就在“中心”存放的,由“中心”负责办理工龄审定手续,审定后才能办理缴费手续;
(3)1992年10月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出,由调出后档案接收机构负责做工龄认定,审定后才能办理缴费手续。
(4)1992年11月以后,档案存放在“中心”的,应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工龄审定手续,并提供《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5)新参统的人员须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二)2份和《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单位盖章);
(6)填写《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7)填写《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2份,单位盖章;
(8)填写《北京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9)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2份,单位盖章。
2、转出:
(1)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表十)》1份,单位盖章;
(2)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减少人员基本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3)填写《北京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二)跨省、市转移
1、转入:
(1)有北京市户口的,到外省市工作并在工作地缴纳养老保险,现又回京工作的,须将在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中个人帐户里的金额转移到昌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即向原工作地社保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转入单位: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外省市人才引进(已办理北京市户口)
在户口所在地已缴纳养老保险,进京后其聘用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须将户口所在地缴纳的养老保险中个人帐户里的金额转移到昌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程序同上;
(3)待个人帐户金额转入昌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后,持昌平区社保中心财务部提供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原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或缴费证明(包括:历年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登记表》(表三)两份,单位盖章;
(4)由“中心”代办工龄认定手续。
2、转出:
(1)外省市户口来京工作现又离京的,须将在北京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里的金额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须提供以下资料: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及行号、 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帐号,并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表十)》一份,单位盖章;
(2)北京市户口离京到外省市工作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

七、办理养老保险退费手续
1、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但未到退休年龄死亡的,由亲属持单位介绍信、存档卡、存档人死亡证明、亲属身份证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清算;
2、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持存档卡(IC卡)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清算。

八、办理工伤鉴定手续
凡缴纳工伤保险的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须到北京市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相关手续。

九、须知

(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须同时办理。
(二)代办收费标准为:20人以下,每月1000元;20人以上,每增加1人,在1000元基础上再收取20元/月?人代理费。
(三)养老保险应按时连续缴纳,若有间断,前后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以前缴纳过养老保险的,应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之月开始缴费。
(四)依据政府2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本规定实施的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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