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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Personnel Agent
为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代办基本医疗保险程序及须知


一、办理范围

凡委托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的单位,均须办理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二、初次办理

1、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单位未办理该证,可由“中心”代办,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证需出具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由“中心” 代办领取单位基本医疗数据采集系统安装软件;
3、将单位数据信息和个人数据信息录入采集系统;
4、打印《单位数据采集表》包括《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打印《单位信息汇总表》即《本信息采集录入情况》;打印《个人数据采集表》(表三)即《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情况登记表》。
5、将单位数据信息、个人数据信息及职工工资基数导出至3.5英寸软盘;
6、签定《单位不拖欠职工医药费协议书》;
7、建立单位内部补充医疗保险;
8、参保人员每人提供二张一寸蓝底彩色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9、“中心”于每月20日之前将《单位数据采集表》(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数据采集表》、《单位信息汇总表》、单位和个人数据及工资基数申报软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计划书》、《内部补充医疗保险》交到区社保中心,次月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效。

三、交费方式

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一采取昌平区医保中心从参保单位开户银行按月扣款形式。参险单位应在填写单位和个人数据采集正式表的当月到所在开户行签定《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收款人全称为: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的复印件盖章,交“中心”一份留存。

四、交费比例和职工工资基数申报及调整

1、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月交额应为职工月工资基数的12%+3元。其中单位应缴纳工资基数的9%+1%。9%为基本医疗基金应缴额,1%为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应缴额;个人应缴纳2%+3元。2%为基本医疗基金应缴额,3元为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应缴额。
2、工资基数
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申报应以职工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收入为准,并提供单位劳动情况表(即统计局核发的104报表),如申报的工资基数等于或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则不需提交104报表。基本医疗工资基数申报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60%。(2002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1727元)
3、工资基数调整
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年之内不可调整(当年4月至次年3月),新调入的职工如缴纳过基本医疗保险,工资基数应以原单位基数为准,待每年3月重新调整工资基数时统一申报,4月正式执行。

五、医疗手册的领取

医疗手册的领取时间为单位交回基本医疗申报手续的次月20日以后。

六、个人帐户存折的领取

个人帐户存折统一为北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领取时间为领取医疗手册后第二个月的20日以后(即为单位交回基本医疗申报手续的第三个月以后领取)。

七、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增员和减员(中心代办)

(一)增员
1、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8),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将个人数据信息录入医疗采集系统,打印出《个人数据采集表》,本人或经办人核对并签字。
3、将新增人员个人信息导出至3.5寸软盘,于当月20日前交“中心”,次月20日后领取医疗手册。
4、交三张一寸蓝底彩色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及身份证号)。
5、如增加人员已有医疗手册,则无需填写个人数据采集表,只需交纳(表8)三份和原有医疗手册即可。
(二)减员(中心代办)
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9),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随同原有医疗手册一并于当月20日前交回,次月医疗减员生效,次月20日后领取手册。

八、个人帐户存折的组成:

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四个组成部分
1、 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的2%;
2、 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以下标准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下的,划入0.8%;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划入1%;45周岁以上的,划入2%;
3、 个人帐户存储额形成的利息(每年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4、 依法纳入帐户的其他资金。

九、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的选取

每人可选定点医疗机构5家(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上选取),前3家可任意选取;第4家须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级的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第5家可选可不选,如选须是社区卫生服务站,且为第4家所选医疗机构的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医疗指定的中医医院及专科医院不必选取,可直接持医疗手册就医。

十、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须知

1、门诊就医必须使用蓝色医保专用处方,并查看是否划价,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应要求院方按规定办理。
2、门诊就医一次开药量应严格按照急诊3天、慢性病7天办理。退休人员患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可开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超量部分不予报销。
3、专科疾病可以去相关的专科医院就诊。
4、《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凭证》与《报销费用审批表》, 门、急诊报销收据与相应处方都要一一对应粘贴,请勿分开粘贴。
5、住院费用属统筹基金报销,应做到各类收据、结算单、明细表、出院(诊断)证明齐备,加盖医院公章。
6、外埠门诊、住院费用严格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除急诊抢救外(出具有效证明),必须在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各类处方必须双划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外的药品将予以拒报。
7、本市就医的所有报销票据,须加盖北京市财政局印章及医疗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外埠就医票据也应加盖当地规定印章。
8、急诊留观收入院前7天的费用如纳入统筹报销,必须出具急诊留观证明并有留观费用。

十一、 基本医疗保险病人就医须知及报销比例(持手册)

(一)门诊:
1、请到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2、为证明您是医保病人,请您使用《医疗手册》。
3、请您提醒医生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兰色)。
4、就医后请将门诊处方、收据保存好。
5、您要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6、您除在自己的定点医院救医外(除急诊),还可到中医及专科医院就医(专科医院只限专科疾病及急诊)。
7、报销周期及时间:大额报销以自然年为一个周期(付一个起付钱),超过起付钱后,每月报销一次。
8、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9、起付线:一年内门诊大额医疗互助金的起付线为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人员 1300元。
10、报销比例:超起付线以上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报销50%,70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报销 60%,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销70%。年度内最高报销额为两万元。
11、报销方法;医药费超起付线后(1500或2000)将保存的门诊处方及收据(包括起付线以下的收据及处方)交到单位,由单位汇总后向区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报销金额由单位转交个人。
1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非本人定点医院就诊(急诊除外)、非定点药店购药;未加医院外购章到定点药店购药;交通、医疗、及其它责任事故、吸毒、打架斗殴成伤害的、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均不予报销。
(二)急诊:
1、范围: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开具急诊证明书), 若需住院治疗的,请就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待病情稳定后要及 时转回本人定点医院。
2、在定点医院急诊留观前七天并收入院的,请开具《诊断证明》。
3、用药:须针对急诊疾病且用药不得超过三日。
4、急诊处方、收据要加盖急诊章。
5、结算:使用现金与医院结算。将处方、收据交到单位,由单位汇总后向区经办机构结算。收入院的前七天急诊留观费用,待出院后与住院费用累计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未收住院的费用属普通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三)住院;
1、须医院开具住院证明。
2、医院确认患者单位是否足额缴费。
3、个人交预付金。
4、住院后填写病人《特种检查、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自费项目协议书)。
5、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
6、医院与区医保结算其余部分。
7、外院转院来的病人(在一个周期内), 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
8、“起付线标准费用”为上一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10%,2001年定为 1300 元。
9、个人预付押金包括
(1)起付线标准费用:1300元(当年内第二次住院减半)。
(2)1300元以上个人按比例应自付的部分。
(3)药品中需个人负担10%的乙类药品和自费药。
(4)材料费及植入体内的人工器官需个人负担分。
(5)单价为200元以上检查费、治疗费需个人负担8%的部分。
(6)生活服务类项目。
(7)基本医疗支付封顶线(5万)以上,进入大额互助资金的费用需个人负担的部分。
(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四)家庭病床:
1、只有一级医院才能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只限“治疗型家庭病床”。
3、起付线标准:为住院起付线的一半(2001年定为650元)。
4、结算方式:现金与医院结算。
5、报销比例:视同住院。
6、收据、处方要有标志。
7、结算方法:由单位负责汇总后区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十二、代办收费与其它保险同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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