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有以下经历的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需要进行工龄认定:
1、1992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2、曾经参军入伍的人员;
3、曾经参加上山下乡的知青;
4、机关事业单位调出人员;
5、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调京人员。
二、办理工龄认定所需材料:
(一)个人档案。档案中需具备以下材料:
1、参加工作证明材料
2、个人履历表
3、历年年度考核表
4、单位工资、调资表
5、其它材料
(二)由事业单位调出的,还需出具《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2008年1月1日以后调出的,不用出具。
(三)如单位性质不明显,需提供原单位《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个人持存档IC卡来我中心登记个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我处于每月20-24日携带个人档案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龄认定手续。个人可于登记30日后来我中心或通过电话查询工龄认定结果。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工龄认定
1、档案由企业转至我中心的,由原单位办理;
2、 档案于2003年1月1日后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至中心,其工龄由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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