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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Personnel Agent
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程序及须知

 

一、办理范围
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二、缴费方式
采用邮政储蓄账户代扣代缴方式,扣缴养老、失业保险费。
三、缴纳基数及比例
1、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缴费按照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划分出缴纳养老、失业保险的若干基数,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的变更
新转入我中心,或新办理养老、失业缴费手续的可以办理基数变更手续,在我中心正常参加社会保险的,在一个缴费周期内不能变更基数。每年4月份可以变更下一个缴费周期的缴费基数。
四、办理程序
(一)初次参加保险者须带齐下列材料:
存档IC卡、身份证(需第二代18位身份证号)、邮局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2张一寸彩照,身份证和存折复印件。
(二)本市保险转入须带齐下列材料:
存档卡(IC卡)、《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2008年1月1日以后从原缴费单位新转出的,不用提供转移单,按京社保发[66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由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转入者须带齐下列材料:
1、档案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转至我中心的存档人员,需出具原单位证明;由事业单位转入人员也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参加险种需包括失业险)。以上两种情况均需做工龄认定登记,由我中心负责办理工龄认定后方可缴纳养老、失业保险。
(四)从外省市转入我中心的需带齐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户口在外省市工作回京人员
有北京市户口的,到外省市工作并在工作地缴纳养老保险,现又回京工作的,须将在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里的金额转移到昌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即向原工作地社保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⑴ 转入单位名称: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⑵ 转入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⑶ 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同意接收异地养老基金证明
上述材料备齐后由原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作转出手续。
2、外省市人才引进、随调、随军家属(均已办理北京市户口)
在原户口所在地已缴纳过养老保险,须将户口所在地缴纳的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里的金额转移到昌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除上述要求还须向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我中心的个人存档证明、外省调京人员的调动人员情况表复印件、调档案商调函或接收函复印件
3、待个人账户金额转入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持昌平区社保中心财务部提供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到账证明》、原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单据或缴费证明(包括:历年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存档卡(IC卡)、身份证来中心登记办理转入手续。
上述材料不全、不详、缺失造成转入手续缓办、无法办理的中心不负责。
六、保险转出
(一)本市内转出
我中心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12),并由本人到昌平区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后,再由接收单位办理增加手续。
(二)跨省、市转出:
1、外省市户口来京工作现又离京的,须将在北京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金额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本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及行号、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账号。
2、持我中心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由本人到昌平区社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七、办理养老保险退费手续
1、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但未到退休年龄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持注销户口复印件、存档卡(IC卡)、存档人死亡证明、直系亲属身份证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清算。
2、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的,持存档卡(IC卡)、本人身份证办理。
八、须知
(一)存档之月起我中心可以为其代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办理)。
(二)养老保险应按时连续缴纳,若有间断,前后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三)依据市政府18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四)存档人员档案调出时,保险关系必须同时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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