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凡在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均可委托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开户
存档个人须持存档IC卡、18位号码的身份证或具有18位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到我中心登记,并选择缴费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21日以后由我中心工作人员汇总后,到昌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一)办理时间:每月1至20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21日以后办理的汇总到下月办理。
(二)月缴费数额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根据有关政策由个人来我中心办理时确定。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金费用全由个人缴纳。
(三)缴费期限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须预交半年(即按1-6,7-12月)或一年(即1-12月)的月缴存额。缴费期限到期后如继续交纳,须在到期前一个月20日前预交下一缴费期限的住房公积金,如未按规定时间交费的则视为自动终止缴费,由我中心工作人员办理封存手续,不再通知本人,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存档人员自负。
四、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变更
每年7月份变更交存额,变更交存额的存档人员须在5月1-15日之间提交变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申请。逾期未报,当年7月至次年6月基数不做变更。
五、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销户
(一)支取需审核的材料:
1、购买自住房屋: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购房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3、自建自有住房: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4、房租: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及身份证明。
首次办理支取业务时应提供上述材料,同时开具支取记录单,再次支取只需提供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即可。
(二)销户需审核的材料: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4、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5、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适用《个人储蓄账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必须提供取款人在交通银行办理的太平洋公积金卡卡号或在邮局办理的邮政储蓄账号。
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办理支取日五日内划转至储蓄账户,不再允许直接提取现金。
(四)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手续一般情况下办理周期为一个月。
六、住房公积金的转入、封存及启封
1、在原单位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的存档人员,在档案转入我中心后,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的,方可申请将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中心并在我中心办理缴费手续,30天后到我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交给原单位,原单位在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出手续后,原账户金额由银行直接转至新账号。
2、住房公积金转入我中心后不再继续缴费的人员,公积金应在开户的同时进行封存。继续缴费人员如要停止缴费,需于停止缴费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我中心进行封存,未按规定时间通知而由此造成多划款由存档个人负责。
3、住房公积金在我中心处于封存状态的存档人员,重新缴纳住房公积金需办理启封手续,存档人员预缴一个缴费周期的公积金交存额。如未按时交费被封存的,启封时需预缴当月公积金费用。
七、住房公积金的转出
存档人员在档案转出的同时须将住房公积金转出,转出住房公积金需提交转入住房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市中心统一制作,分中心或管理部盖章),新单位需用18位身份证号码进行开户,《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另须注明转入单位全称、转入分中心或管理部名称、单位编号、个人编号、转入单位账号、开户行,我中心的工作人员方可于每月月底汇总后办理。
若档案转出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经本人申请需要在我中心封存个人公积金账户的,须预缴当月公积金费用。
八、贷款
在人才中心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存档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并由本人前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昌平管理部(昌平区东关南里小区南门口)办理相关手续。
九、计息
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本息逐年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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